工傷傷殘鑑定書原件丟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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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書原件丟了怎麼辦?

工廠發生生產事故,導致工人受傷的,工人在治療期間就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工人拿到的工傷鑑定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可以在勞動糾紛中當做證據材料使用。因此,工人要妥善保管鑑定書的原件。那麼,工傷傷殘鑑定書原件丟了怎麼辦?現在小編根據有關知識給大家做個講解。

一、工傷傷殘鑑定書原件丟了怎麼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係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委託律師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

二、工傷鑑定的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按填表説明填寫);

(2)工傷職工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哪些情況下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

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併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1、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2、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託代理關係的;

4、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範圍的;

5、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併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6、出現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情況。

綜上所述,勞動局受理工傷鑑定,一般在十五日內出具鑑定書,這是雙份的,除了給申請人一份外,勞動局要進行備案。因此,工傷傷殘鑑定書原件丟了也不要緊,工人可以到勞動局申請複印,只要説明情況就行。在工傷鑑定書中,會註明工傷過程、工傷等級及鑑定人員簽字等。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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