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傷鑑定需要在四個月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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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工傷鑑定需要在四個月後嗎?

青島工傷鑑定需要在四個月後嗎?

不一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做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只説傷情穩定後影響勞動能力的要做鑑定。

而對於工傷認定的時間是有明確規定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申請的,個人/親屬1年內自行申請,後種情況個人申請的不需要單位批准,而且超過30日的,申請日之前的費用全部單位承擔。也就是説你的範圍拖延不申請,最後自己給的錢反而會更多。

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要有勞動關係的證明,一般來講就是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籤的話,要去申請勞動仲裁,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還有,順序是現申請認定後申請鑑定,你不可能跳過步驟,沒有認定書是無法申請鑑定的,而且也沒有規定什麼等6個月。工傷認定打來一兩個月出結果,鑑定時間長一點三四個月出結果。

另外如果你單位就沒給你交社保的話,那麼所有待遇全部單位支付。如果單位不給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如果要走到這一步的話,有工傷認定書會好一點,畢竟是行政部門發的有法律效應的文件證明你受的傷是工傷。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鑑定是一定要在工傷認定之後才能進行此程序的,沒有認定的診斷書,工傷鑑定部門是不會受理的,而對於工傷鑑定的時間,就要看受害者病情的恢復情況,病情越嚴重的,可能拖的時間就會越長,這也是為了可以更準確的鑑定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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