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鑑定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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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鑑定怎麼申請?

一、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鑑定怎麼申請?

(一)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二)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三)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四)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五)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六)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二、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只要在上下班途中遭遇到的傷害都算得上是工傷的,在工傷鑑定批下來以後可以申請用人單位給予賠償,這筆賠償高低不等,具體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此外這筆賠償金申領的對象可以是勞動者本人也可以是勞動者的近親,工傷賠償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記載,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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