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訴靖西中XX等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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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XX訴靖西中XX等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趙XX。委託代理人黃興同。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法定代表人凌XX,校長。委託代理人鄧X,XXX律師。被告靖西縣XX公司。法定代表人黃XX,經理。委託代理人趙XX,靖西縣XX公司職員。原告趙XX訴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靖西縣XX公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案於2012年10月8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黃裕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蔣XX、人民陪審員黃光軍參加的合議庭,於2012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黃XX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趙XX及其委託代理人黃興同、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的委託代理人鄧X、靖西縣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的法定代表人凌XX、被告靖西縣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XX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趙XX訴稱,按照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佈置,為了全力支持靖西中XX創建自治區示範性普通高中工作,靖西縣XX公司通過競標方式取得承建靖西中XX、靖西中XX球場及靖西中XX實驗大樓等工程,工程採用建設資金先由建築商墊支,過後逐年償還的辦法進行,並先後簽訂了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書和還款計劃書,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原告趙XX。自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趙XX自籌資金墊資先後承建以上工程並通過驗收交付使用。由於被告沒能按還款計劃支付工程款本息,截止2010年12月31日止,被告尚欠趙XX個人利息共計XXX.66元。從2011年1月26日雙方簽訂確認至今,原告趙XX除在2012年1月17日收到靖西中XX支付XXX.50元(2012年1月17日支付XXX.40元中有258560元為科技樓工程款本金及利息XXX.50元)、在2012年1月19日催收到一筆80萬元和2012年7月3日被靖西縣人民法院因欠款糾紛強制執行收回292225元外再也沒有任何還款,期間雖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總以各種理由推拖,截止2012年9月25日止,被告靖西中XX應欠原告利息和應付税款為XXX.30元。由於被告靖西中XX至今還未支付過原告代交的工程款税金及應付縣建築公司管理費,尚欠共計370556.88元,嚴重損害原告的利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靖西中XX賠償原告工程款利息共計XXX.47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靖西中XX賠償原告工程款利息、代繳税款和工程項目管理費共計人民幣XXX.18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原告趙XX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證實原告在本案中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和身份情況;2、靖西中XX(公寓大樓、實驗大樓、球場)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書及合同附加條款,證實靖西中XX將公寓大樓、實驗大樓、球場發包給靖西縣XX公司承建,實際施工人為原告的事實;3、靖西中XX球場建設工程合同書,證實靖西中XX將球場發包給靖西縣XX公司承建,實際施工人為原告的事實;4、專項審計報告書,證實原告與被告靖西中XX經協商後委託百色XX對利息進行鑑定,尚欠的工程款利息為XXX.66元;5、靖西中XX欠趙XX老闆債款確認書,證實原告和被告靖西中XX對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利息為XXX.66元雙方確認的事實;6、靖西中XX拖欠趙XX款項利息計算明細表,證實被告靖西中XX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5日拖欠原告税金及利息XXX.30元;7、靖西中XX拖欠管理費計算表,證實被告靖西中XX拖欠管理費54982.23元;8、趙XX代靖西中XX墊付税金清單及發票,證實原告代靖西中XX墊付税金及利息XXX.48元;9、靖西縣XX公司證明,證實原告承建被告靖西中XX的工程被告靖西縣XX公司收到每次按撥款的1.5%收取管理費;10、(2011)靖執查字第198-2號執行裁定書,證實因原告尚欠他人款項,被靖西縣人民法院從被告靖西中XX帳户中劃撥298225元的事實。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辯稱,1、涉案施工合同及債款確認書無效。原告借用靖西縣XX公司的施工資質與答辯人簽訂涉案合同,作為實際工人履行該合同義務。該行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以此為基礎簽訂的《靖西中XX欠趙XX老闆債權確認書》也歸於無效。無效的合同及債款確認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主張喪失法律依據。2、對於工程墊資利息的計算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作為依據。本案工程採用全額墊資建設的方式,答辯人已全額付清原告墊資的工程款XXX.46元。儘管涉案合同無效,但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計算墊資利息。據統計,截止2011年1月17日答辯人應付原告墊資利息965943.09元,截止2012年8月9日答辯人已付原告工程墊資利息XXX.50元,原告多領了墊資利息XXX.41元。此外,原告尚欠靖西中XX借款共120000元(其中,原告2010年12月30日借款20000元,2011年4月1日借款100000元)。對原告多領的利息及欠付的借款,答辯人將另行起訴。3、原告主張的税金及工程項目管理費不應得到支持。涉案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對税金及管理費的約定也歸於無效。工程款是由直接費、間接費、税金、利潤四大部分組成,在答辯人支付給原告的工程款本身就包含有税金,原告本身也有納税的義務,原告主張税金無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原告訴求的工程項目管理費更是法律所禁止的。綜上,原告之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靖西中XX球場建設工程合同書,證實原告借用靖西縣XX公司名義與靖西中XX簽訂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屬全墊資工程。涉案合同均為無效合同;2、工程結算審計結果徵求意見表、建築工程預算書,證實經審計,雙方確認靖西中XX四號學生公寓樓的工程總造價為XXX.50元,靖西中XX教學實驗樓工程造價為XXX.96元,靖西中XX球場工程總造價為458519元;3、靖西中XX四號學生公寓樓工程墊資利息計算表、工程款支付表、工程款支付憑證,證實從2006年1月16日至2011年1月17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四號學生公寓樓工程墊資利息共計321041.79元。靖西中XX已付清趙XX該項工程款XXX.50元;4、靖西中XX教學實驗樓工程墊資利息計算表、工程支付表、工程支付憑證,證實證實從2006年1月16日至2011年1月17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教學實驗樓工程墊資利息共計554867.84元。靖西中XX已付清趙XX該項工程款XXX元;5、靖西中XX足球場工程墊資利息計算表、工程支付表、工程支付憑證,證實從2006年9月20日至2011年1月17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足球場工程墊資利息共計90033.46元,靖西中XX已付清趙XX該項工程款458519元;6、工程墊資利息支付憑證,證實2011年1月18日靖西中XX通過縣財政局支付趙XX涉案工程款利息XXX.5元;2011年1月30日趙XX向靖西中XX借得工程款利息500000元;2012年1月20日趙XX從靖西縣教育局借得靖西中XX工程款800000元;2012年8月9日法院從靖西中XX執行趙XX應付申xx、申xx賠償款298225元;靖西中XX共支付趙XX工程墊資利息XXX.50元;7、借款單、借條,證實2010年12月30日,趙XX借得靖西中XX20000元,2011年4月1日,趙XX借得靖西中XX100000元,共計120000元;8、清算單,證實趙XX從靖西中XX多領墊資利息XXX.41元和趙XX尚欠靖西中XX借款120000元。被告靖西縣XX公司沒有進行答辯也沒有證據向法庭提交。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至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三份合同是無效合同,是原告借靖西縣XX公司資質來簽訂的;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該審計報告違反法律規定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對證據5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合法性有異議,是無效的,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對證據6、7、8的真實性、合法性都有異議,其計算是在合法的基礎上計算的,但因為合同都是無效的所以其計算也是無效的;對證據9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證明恰恰證實了原告是掛靠于靖西縣XX公司,是借用靖西縣XX公司的資質來進行施工,因此收取管理費是法律所禁止的,應不得到法律的支持;對證據10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筆款項靖西中XX已經支付給原告。原告對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提供的證據1、證據2、證據6、證據7、證據8沒有異議;原告對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提供的證據3、證據4、證據5有異議,利息的計算是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單方面計算,沒有經過雙方商定,不予認可。被告靖西縣XX公司對原告和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提供的全部證據均沒有異議。對證據分析: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證據9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提出部分異議,但這五份證據均客觀反映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6和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提供的證據3、證據4、證據5,沒有經過雙方商定,只是單方面計算利息,對方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7是靖西中XX學生公寓樓的管理費問題,2005年10月18日原告和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所簽訂的靖西中XX學生公寓樓合同附加條款,對管理費和税費未明確由哪方負擔,且該附加條款已被2006年1月10日原告和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所簽訂附加條款所取代,故本院不予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8關於墊付税金問題,原告確已墊付税金190778.23元,本院予以確認,但對墊付税金是否給付利息問題,雙方未約定,對方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確認。綜合本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為了創建自治區示範性普通高中,在經費極為困難的情況下,按照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先由老闆墊資建設靖西中XX校園教學、生活等基礎設施建設,後視縣財政實際情況逐年償還。原告趙XX掛靠於被告靖西縣XX公司,通過被告靖西縣XX公司競標方式取得承建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的學生公寓樓和實驗大樓的工程,於2006年1月10日雙方簽訂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書及合同附加條款,工程採用建設資金先由建築商全墊資工程,增加工程現金結算,過後逐年償還的方式進行,實際施工人為原告趙XX。於2006年9月18日,原告趙XX承建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球場建設工程,並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書。原告趙XX與被告靖西縣XX公司是掛靠關係,被告靖西縣XX公司收到每次按撥款的1.5%收取管理費,由被告靖西縣XX公司派技術員參與工程建設和指導。三個工程建設資金全部由原告趙XX墊資,過後逐年償還的方式進行,並約定按商業銀行住房貸款3年或5年同期利率給付利息,在合同附加條款中約定學生公寓樓和實驗大樓的工程所支付的税款和銀行轉帳時收取原告趙XX的管理費由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負責。自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原告趙XX自籌資金先後墊資承建以上工程並通過驗收交付使用。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的公寓大樓、實驗大樓、球場經靖西縣審計局審核(包括增加工程),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的公寓大樓的工程款為XXX.50元,實驗大樓工程款為XXX.96元,球場工程款為458519元。從2006年10月8日至2010年11月18日止已全部付清工程款本金,應付的全部利息尚未支付。因對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方法存在爭議,2010年10月21日被告靖西中XX與原告趙XX經協商,委託XXX審計,截止2010年12月10日,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尚欠原告趙XX工程款利息為XXX.84元。因原告趙XX不接受。2010年12月29日被告靖西中XX與原告趙XX經協商,再委託百色XX審計,截止2010年12月31日,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尚欠原告趙XX工程款利息為XXX.66元,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和原告趙XX對該審計結果雙方於2011年1月26日均予以確認。2011年1月17日,靖西縣教育局對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尚欠原告趙XX等人的工程款及利息向靖西縣財政局要求撥付的請示,2011年1月18日靖西縣財政局撥付給被告靖西縣XX公司XXX.40元(其中有258560元為科技樓工程款,XXX.50元為公寓樓、球場及實驗大樓工程款的利息),該款項原告趙XX已全部收到。2012年1月18日,靖西縣教育局對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尚欠原告趙XX工程款的利息XXX.27元向靖西縣人民政府要求撥付的請示,2012年1月20日靖西縣財政局撥付給靖西縣教育局800000元,原告於2012年1月20日已收到全部該款項。後靖西縣財政局撥付給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741305.27元,2012年7月3日因原告尚欠他人款項被本院從被告靖西中XX帳户中劃撥該款項298225元。另外,原告趙XX分別於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月30日、2011年4月1日向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三次借得款項共計620000元。因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所尚欠的利息未果,為此,原告於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靖西中XX賠償原告工程款利息共計XXX.47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賠償原告工程款利息、代繳税款和工程項目管理費共計人民幣XXX.18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另查明,原告趙XX至本案庭審終結時,已墊付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的公寓大樓、實驗大樓工程款税金190778.23元(工程款為XXX.50元),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的球場工程款税金22323.05元(工程款為458500元),已墊付工程款利息税金53760.20元(利息總額為XXX.40元)。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原告與被告靖西中XX簽訂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書》屬無效合同。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辯稱本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但原告所建設的工程竣工後通過驗收合格並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可以就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鑑於被告靖西中XX三個工程建設資金全部由原告趙XX墊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原告和被告約定的合同附加條款應給付的利息等未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未按合同附加條款約定的時間給付工程款,2010年12月29日被告靖西中XX與原告趙XX經協商委託百色XX對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進行審計,截止2010年12月31日止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尚欠原告趙XX工程款利息為XXX.66元,後雙方對百色XX審計所得的數額予以確認,雙方確認的利率未違反法律規定,應按照雙方確認百色XX審計所得的數額給付利息。原告與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約定公寓大樓、實驗大樓工程款的税金由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負擔,未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墊付公寓大樓、實驗大樓工程款的税金為190778.23元。原告要求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承擔掛靠的管理費和球場工程款的税金以及利息税金,雙方合同未有約定,且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尚欠原告趙XX工程款利息為XXX.66元和原告已墊付公寓大樓、實驗大樓工程款的税金為190778.23元,兩項共計XXX.89元。原告已收到利息的數額和本院劃撥的款項為XXX.50元+800000元+298225元=XXX.50元,以及原告向靖西縣教育局和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借得的三次款項為620000元,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實際尚欠原告趙XX工程款利息和税金為743635.39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給付尚欠原告趙XX工程款利息和税金為743635.39元。二、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3313.42元,由原告趙XX負擔12077.07元,被告靖西縣靖西中XX負擔11236.35元。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户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户;帳號:605101XXXX1397;開户行:X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判長黃裕康審判員蔣XX人民陪審員黃光軍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書記員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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