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XX、四川省XX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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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XX、四川省XX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柯XX、四川省XX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川1381民初5671號
原告:柯XX,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部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熊斌,四川XX律師。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順慶區西河南XX**********。
法定代表人: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項目負責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四川XX律師
原告柯XX與被告四川省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柯XX、原告之委託訴訟代理人熊斌,被告四川省XX公司之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塑鋼窗596,411元並從2018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日止;2、請求判令原告在596,411元工程款範圍內對閬中歐錦國際項目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3年8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閬中歐錦國際項目《9號樓塑鋼窗製作、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開發的歐錦國際項目9號樓提供塑鋼窗製作、安裝;塑鋼門窗合同單價285元/平方米,塑鋼百葉單價147元/平方米;付款方式為安裝完畢後支付完成工作量的50%,玻璃安裝完畢後,經檢驗合格,支付完成工程量的47%,剩餘3%作為保證金,保修期滿,一次性支付。保修期為一年。
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相關義務。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進行了結算,被告代理人張XX同意原、被告合同工程款合計932,020元。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共支付工程款380,000元,尚欠工程款552,020元,同時被告有44,391元保證金沒有退還給原告。
綜上,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相關義務,被告亦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款項,但被告一直怠於付款,被告已經嚴重違約,依法應支付剩餘工程款。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系閬中歐錦國際項目,原告依法就該工程款在上述項目中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鑑於此,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向貴院起訴,請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四川省XX公司辯稱,1、對原告起訴的金額以實際對帳金額為準,因該項目財務未到庭,不予確認,可在庭審中進行對帳確認;2、本案只是定作安裝合同,並不享有優先受償權;3、原告訴求中的保證金,該部分不享有優先權。綜上,請求駁回原告部分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8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閬中歐錦國際項目《9號樓塑鋼窗製作、安裝合同》,由被告將閬中市XX的塑鋼製作,安裝和塑鋼百葉製作安裝承包給原告,約定塑鋼門窗合同單價285元/平方米,塑鋼百葉單價147元/平方米;付款方式為安裝完畢後支付完成工作量的50%,玻璃安裝完畢後,經檢驗合格,支付完成工程量的47%,剩餘3%作為保脩金,保修期滿,一次性支付。保修期為一年。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進行了結算,確認原告完成的工程為:1.塑鋼窗面2,500平方米,合同單價285元/平方米,結算價205元/平方米=512,500元。2.百葉窗1,323平方米,合同單價147元/平方米=194,480元。3.9號樓二樓大板玻璃776平方米,合同單價290元/平方米=225,040元。以上三項共計932,020元。後來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80,000元工程款,加上扣除的3%的保留金,還有596,411元工程款沒有給付。
同時查明,“歐錦國際”項目因開發單位資金及股東之間的糾紛等原因,導致該項目未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1.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定製安裝合同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的數額是多少。3.柯XX對本案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定製安裝合同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有許多的相似性,他們的區別主要是看合同標的物是否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構成不動產或不動產的一部分,應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標的物是動產,應當是承攬合同,本案中,原告柯XX並不是將塑鋼窗、塑鋼百葉製作好後交給被告,而是還要負責將塑鋼窗、塑鋼百葉、大板玻璃安裝好。原告柯XX所做的塑鋼窗、塑鋼百葉、大板玻璃與歐錦國際的房屋一同構成不動產,是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應當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的數額是多少。
原、被告對工程款的總金額為932,020元,保脩金為44,391元沒有異議,從原、被告雙方簽訂的《9號樓塑鋼窗製作、安裝合同》第五條第2條中可以確定,保脩金實際上也是工程款,故工程款的總額實際為976,411元,同時原、被告對保修期滿也無異議。被告辯稱因財務沒有到庭,不能核實到底欠原告多少工程款,實際所欠款項應以對帳為準。但是,工程結算後實際支付了多少款項,應當由被告舉證證明,如被告不能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可以確認的是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80,000元,故對於被告還欠原告工程款596,411元予以確認。
三、柯XX對本案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案涉工程至今未經主管行政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原告柯XX主張優先受償權未超過法定期限,依法應予支持。
除此之外,原告還請求被告從欠款之日起以596,41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還清欠款之日止。因雙方結算時並沒有約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故原告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調整為從原告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還清欠款之日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柯XX工程款596,411元,並從2018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還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原告柯XX在596,411元範圍內對“歐錦國際”項目的房地產在折價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柯XX其它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2元,由被告四川省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俊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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