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工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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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工傷糾紛?

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工傷糾紛?

1、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報告出來,工傷職工治療結束出院後,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取得鑑定報告;

3、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工傷賠償,如果無法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工傷職工可以向事故發生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工傷賠償;

4、雙方提供證據,經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後,按裁決書執行;

5、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裁決書的工傷賠償,工傷職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工傷賠償。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糾紛的處理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完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如果不符合工傷的範圍條件的,那麼是不可以享受到工傷賠償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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