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職業病的屬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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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職業病的屬不屬於工傷

一、患職業病的屬不屬於工傷

職業病算可以認定工傷的範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職工患職業病的;

(五)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認定職業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二)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三)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以上四個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均不能認定職工構成職業病。

二、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後怎麼辦

(一)積極治療職業病

職業病是因職業因素和個體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與職業性有害因素性質、有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以及個體健康狀況(含遺傳、性別等)、職業防護等因素有關,在相同作業環境下,並不是人人都會得職業病。如果被診斷為職業病,首先應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職業病治療,目前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有職業病防治院、專科醫院等。

(二)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經治療後仍留有傷殘者應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及賠償待遇。

(三)康復治療

傷、病殘仍未完全恢復者,可以繼續到職業病防治機構、醫療機構治療和康復。

(四)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4.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6.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鑑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傷殘津貼:經鑑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10.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11.供養親屬撫卹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卹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或者經職業健康檢查為疑似職業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項目等相關信息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公佈,可向相關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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