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傷殘十級補助及待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工傷鑑定傷殘十級補助及待遇是什麼

工傷鑑定傷殘十級補助及待遇是什麼?

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醫療費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2、伙食補助費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食宿費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治療費

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到十級分別為15、10、8、6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到十級分別為15、10、8、6個月本人工資)。

6、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應具備什麼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辦理工傷醫療費報銷業務:

(1)已參加工傷保險;

(2)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3)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的(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需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在社保局填寫《工傷職工轉院轉診申請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同意。

(5)工傷認定單位與繳費單位須一致。

儘管十級工傷可以享受到的待遇都是大同小異的,但是這些不同的賠償項目的參考依據都有一定的差別,比如伙食補助費是根據工傷發生地當地的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來確定的。在拿到工傷鑑定結論書之後,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就可以準備相應的索賠材料,分別遞交到公司和工傷保險機構了。

我國的工傷事故的賠償事項的處理中,一般勞動者要是想申請工傷待遇的,是需要經過兩個鑑定程序的,第一個鑑定程序是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程序,第二個鑑定程序是傷殘鑑定程序,這兩個程序是缺一不可的,都是和最後的工傷賠償存在聯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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