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誰賠償 - 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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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誰賠償?怎麼賠償?

實踐中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的情況並不少,我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在工傷發生後,勞動者就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了。在申請工傷賠償之前,勞動者應進行工傷認定,那麼,工傷認定後誰賠償?怎麼賠償?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認定後誰賠償?

工傷認定後,勞動者只是享受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和治療期間停工留薪待遇,由公司按月支付,一般按照受傷前12個月實際工資收入的平均數計算。

勞動者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評上傷殘等級後,可以根據傷殘等級申請工傷賠償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勞動者離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工傷賠償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員工的工傷賠償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會有一定的停職留薪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工傷員工足額工資。同時,如果員工傷情較重,影響到勞動能力的,還會獲得社保基金賠償的一次性傷殘補貼,而如果員工辭職的,則用人單位還應另外支付一性就就業與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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