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離職 - 是否有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工傷認定後離職 是否有賠償?

工傷認定對於每一個人都不是很陌生,因為工傷對於很多人來説就是一種補償,因為在發生事故之後將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身體損害以及經濟上的巨大損失,通常在工傷認定之後可以得到一定餓賠償以及福利待遇,那工傷認定後離職 是否有賠償?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工傷認定後離職 是否有賠償?

勞動者在工傷認定期間辭職的,對以後的傷殘鑑定和賠償都是有一定影響的,建議勞動者在工傷認定期間不要辭職。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保險條例》

二、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和時效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申請一般先由用人單位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即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一定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超過此期限將喪失被認定為工傷的權利。這裏要提醒工傷職工的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不以單位同意為必要條件。

對於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應當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時效辦法》對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規定申請時效,如果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均應受理,不存在超過申請時效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 2004年1月1日以後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一是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家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申請時效應當自 2004年1月1日起計算。二是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申請時效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

工傷賠償之前必須要進行工傷的認定,並且一定要注意的就是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因此申請工傷認定一定要及時的去辦理不要拖延,並且在認定之最好不要離職,否則將會影響自己的賠償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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