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的賠償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6W

工傷認定後的賠償程序是什麼?

在受了工傷的時候如果想要索取賠償的話是需要有工傷認定的,工傷認定之後索取工傷賠償也需要相關的程序。對於工傷認定後的賠償程序一般都是需要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的級別,然後根據工傷的等級劃分可以索取相應的賠償。

認定結束後在做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根據工傷等級向單位索取賠償!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工傷認定之後一般都是需要用人單位給我們進行賠償,但是有的時候用人單位是不給我們賠償的,這個時候就可以去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走工傷仲裁程序,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罰,一般用人單位都會給我們相應的賠償了,如果還不給就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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