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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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是怎樣的?

工傷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是怎樣的?

(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或未足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工資,職工向侵權人追償並實際獲取了相應工資的,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在勞動法領域的支付義務;職工向用人單位追償並實際獲取了相應工資的,認為為無實際工資損失,可免除侵權人在民法領域的賠償義務。

(2)如果用人單位全額或未足額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後必要的傷病休息期間病假的工資,職工以未全額領取病假待遇為由,或者以因須休息導致不能領取原全額工資(含獎金、提成、分紅等等)為由,向侵權人追償與原工資標準的差額,應當支持;職工向侵權人追償並實際獲取了停工留薪期後必要的傷病休息期間的病假工資或者原標準的工資待遇的,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在勞動法領域的病假工資支付義務。

綜上,在治療、休息期間的工資支付方面,仍然產生重複支付的可能性,但此類重複支付是難以避免的。工傷職工受到民事侵權而追償相關權利時,按照時間順序,最先追償的往往是侵權人,而不是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往往以還未完成工傷認定為由拒絕支付,所以,還是應當保障職工向民事侵權人先行追償的請求權。

二、處理工傷事故和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時的幾種模式

在因第三人侵權發生工傷事故時,就可能會產生兩種責任,即工傷保險責任與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當工傷事故損害事實發生後,就存在工傷保險責任與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在適用上如何處理的問題。各國基於本國的具體情況,在工傷保險立法中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的關係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處理模式:

1、選擇模式。指受害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只能在侵權行為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之間選擇其一,一旦選擇其中一種責任,就排除另外─種責任的適用。這種模式從表面上看對受害職工十分有利,賦予了僱員充分選擇自由,但從實施結果上看,該模式實質上限制了受害職工選擇自由,由於侵權法上的救濟通常是不確定的,且是遙遙無期的,相比之下,工傷保險給付卻是穩固和直接、快捷的,因此受害僱員往往選擇後者。因此,這種模式“實際上剝奪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法上的救濟權,除非它是處在特定的情景下,從根本上廢除侵權行為責任,否則,在此種選擇狀態下,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社會正義”。

2、雙重救濟模式。指允許工傷事故受害職工接受侵權行為法上的賠償救濟,同時接受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即獲得“雙重利益”。採用此種模式的國家主要有英國。這種模式的最大的優點在於充分體現了對受害職工的保護,特別是在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標準均偏低的情況下,對受害職工權益的保障極為有利。

處理工傷還有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應該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理,按照用人單位是否足額或者是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進行確定,在因第三人侵權發生工傷事故時,就可能會產生工傷保險責任與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處理模式包括選擇模式,補充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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