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值班期間死亡屬不屬於工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勞動者值班期間死亡屬不屬於工傷

一、勞動者值班期間死亡屬不屬於工傷

屬於工傷,值班期間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要看死亡原因。值班可以視為工作,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值班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視同工傷。

工傷認定應當首先由工傷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再由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受理並審查。一般來説,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事故。如果是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屬於工傷。

二、勞動者離職後有工傷賠償嗎

離職後依然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工傷傷殘的,可以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前一補助金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後二項賠償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支付的。如果在申請賠償是產生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還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三、工傷事故怎麼處理的

1、工傷報告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的,工傷者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經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和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在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後對其進行的殘疾等級評定,

4、協商賠償程序。如果單位投入工傷保險,國家工傷保險機構將根據標準直接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未投保的,按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不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的,可以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用人單位在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由法院執行,

8、投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勞動者在值班期間死亡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的賠償款,要給員工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近親屬的撫卹金。在賠償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工傷賠償的費用需要用人單位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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