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和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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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標準和流程是什麼

A、工傷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 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符合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B、工傷認定流程:

1、在工傷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勞動部門(勞動監察中隊或工傷認定科)申報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沒有申報的,勞動者(或者親屬)應當及時申報。在申報工傷認定時,要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資料。經過治療終結後,申請傷殘鑑定。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4、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者如果受到工傷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的,因此在發生工傷以後,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工傷認定,提交申請書以及相關的材料,然後再由相關部門進行鑑定是否屬於工傷,一般勞動者因為工作的原因,在工作的時間和場所內受到身體上的傷害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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