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工傷認定書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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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工傷認定書的流程是什麼?

一、補工傷認定書的流程是什麼?

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 只要帶身份證和病歷到勞動保障相關部門(應該是工傷保險科等),調取原件,複印一份,然後讓該部門在<工傷認定書>複印件上蓋個章,則和原件一樣有效。

二、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三、工傷認定書的效力

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享有是否採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範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並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範疇,但我們認為,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並非絕對不能推翻。

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後,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採信,對這最後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採信。

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受傷者可以憑藉工傷鑑定結果去申請工傷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權,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索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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