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上班途中工傷認定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如何認定上班途中工傷認定材料?

隨着快節奏的都市生活,人們在利用交通工具上下班的時候難免會遇到受傷的情況。如果是在上班途中所受傷害即為工傷,需要相應公私作出工傷補貼。然而工傷認定材料往往需要員工自行準備。那麼如何認定上班途中工傷認定材料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有關上下班途中法律規範的演變看,原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就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適用條件非常嚴格,也非常明確具體,如必須是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 職工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由道路交通機動車造成的事故。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有所變化,適用條件變得較為寬鬆和原則。

一是並不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只要實質上是上下班都可以;

二是沒有明確要求是必經線路;、

三是從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改為機動車事故;四是取消了發生的事故必須是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要求。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規定,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裏“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適用條件既變得嚴格又有所放鬆。一方面恢復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定,而縮小了上下班事故認定工傷的範圍;另一方面將“機動車事故”規定修改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又擴大了上下班事故認定工傷的範圍。應當説,將上下班事故納入到工傷保險範圍是社會保險發展的必然結果,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弱勢羣體的關懷,使得這些遭受職業意外傷害的人羣能夠體面的生存,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尊重。

同時, 在我國有些地方人民法院也制定了適用上下班事故的具體規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認定職工工傷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職工在合理時間段內的遲到、早退途中,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須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點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參照路途的方向、距離的遠近及時間因素等綜合判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理解為既包括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也包括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沒有駕駛機動車而受到機動車的傷害;既包括髮生在城市道路的傷害,也包括髮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區域內的傷害。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 不考慮受到傷害的職工在機動車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情況,但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從上述我國關於上下班事故的規定看, 它的內容是極其豐富的, 為此也需要更加複雜的法律適用方法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我國關於上下班事故的工傷規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

二是職工因何受到傷害;

三是職工承擔責任的狀況。這些都需要法律解釋中的文義解釋、社會學解釋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補等法律適用方法予以解決。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上班途中工傷認定材料需要多方面的資料支持。如醫院證明,症斷書,收據等。提交至相關機構,等待審核批准。上班事故多發且多樣,並不能以一概全,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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