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工傷認定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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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傷認定申請流程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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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流程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一個月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請工傷認定,如未及時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這就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必須及時,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申請的,則一個月期滿至申請之日發生的費用,主要是醫療費、陪護費、食宿費均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2、工傷責任主體的選擇

一般來説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都是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況下工傷主體責任的轉移。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職工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由事故發生時工作的的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發生事故的,指派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非法轉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個人掛靠經營的,個人聘用人員發生事故,掛靠單位承擔責任”。

3、工傷事實舉證責任倒置

工傷認定中有兩類事實需要加以證明,一是勞動關係歸屬或者其責任主體歸屬證明,這類事實一般需要申請人加以證明,其舉證責任在申請人一方;二是工傷事實的舉證責任。對工傷事實的證明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由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舉證,則會根據職工和工傷部門調查的證據予以認定。

4、工傷認定的時限

工傷認定時限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要素,《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了一年的認定時效,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同時一年時效也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段。這就提醒用人單位或職工要及時申報工傷,以免因超過一年時效喪失工傷認定的機會。

綜上所述,為您解答了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的具體內容,其中工傷認定需要單位或勞動者向當地社會保障部們提交申請鑑定,因為這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所以受法律保護,如有異議可以申請仲裁。而工傷補償在私下協商解決簽訂的合同可能有效、可能無效或是可變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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