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需要出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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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需要出院材料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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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需要出院材料有哪些




    工傷認定需要出院材料主要有: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的申請:在工作中受傷,那麼單位應當在你受傷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沒有申請,那麼你自己可以自你受傷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1、《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
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綜上所述,受傷後的員工因為認定的需要是必須準備好醫院出具的相關材料的,因為想要確定員工的傷情實際情況是需要參考醫生的專業建議的,當員工傷情穩定後出院才是進行工傷認定最好的時機,缺少材料就直接進入到認定的程序很容易導致失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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