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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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如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比如勞動合同;還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從這個法律條款可以知道,職工和用人單位想申請工傷認定的,就必須提交這些材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提交的,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補交的,告知後,還未提交的,不予認定。

二、工傷認定應當由誰提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一般來説,工傷認定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近親屬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總之,用人單位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這些材料的:首先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其次要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其中事實勞動關係也要提交的;最後提交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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