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期間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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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請假期間算不算工傷?

員工請假期間算不算工傷?

員工請假期間受傷的話不算工傷,因為一般我們認為,職工因故請假,將原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替換成了可以自己自行安排的私人時間和場所。該期間和場所因不受用人單位約束和管理,故如果發生意外傷害,原則上並不屬於工傷,不應享有工傷待遇。

要強調的是,並不是請假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就絕對不屬於工傷,在此列舉兩種常見的情形:1、雖然是在請假期間,但職工因工作需要,回到工作場所,並遭受了意外傷害,即使該行為不是接受用人單位的指令,但仍滿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仍應被認定為工傷;2、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職工在請假後或者請假期滿前的下班或者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雖然在單位確實有權利得到工傷後的獲賠權利,但是這不代表單位就因此負責任何情況下員工的傷情,如果員工請假離開了公司而去了與單位毫無關係的地方而受到了傷害,這種傷情就是員工自己造成而與單位不掛鈎,此時還讓單位負責就是不公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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