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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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不適格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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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是什麼

簡單來説“被告不適格”在民事案件中的意思就是你所訴的被告不是侵犯你權利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後,才能對該案進行實體上的審理。被告是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屬於法院實體審理的範疇,法院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評判合議等環節後,在審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作出判斷,因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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