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 複議前置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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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複議前置是否適用

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的結果存在爭議的話,一般是提起行政複議要求重新進行認定的。但是在行政複議的過程當中,還涉及到一個法律程序就是複議前置。很多職工都對於工傷認定 複議前置是否適用的這一問題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覆議前置簡單一點理解就是説省過某個步驟,直接申請法律介入。

一、工傷認定 複議前置是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可見該條例明確規定對工傷認定不服採用的是複議前置。但《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九條規定:“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辦法》與《條例》就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規定不同的情況下,應根據上位法優先原則,《 工傷保險條例》屬於國務院頒佈的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國務院《條例》效力強於部門規章,因此在具體實踐中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時,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複議前置來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則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二、工傷認定需要什麼材料?

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於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於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4)屬於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

(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6、區工傷申報經辦部門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後,認真審查,對材料完整、符合申報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並報送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認定;對不符合工傷受理範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的相關規定,在其中對於工傷認定 複議前置是否適用的這一問題就有着明確的規定。實際上,工傷認定是不適用於複議前置的。因為,如果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不服的話,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但是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這和複議前置的要求很明顯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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