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公司舉證格式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工傷認定公司舉證格式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行政行為,這也是由於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職員在受傷之後,需要經過工傷認定確認為工傷之後,再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傷情,之後再按照工傷認定公司舉證格式要求,舉證與公司存在者勞動關係,並要求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1、工傷認定公司舉證格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可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一是應當承擔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明材料。勞動者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材料應當多元化,工資單、工作證、操作證、考勤卡、出入廠證明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二是對於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者只需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工傷發生的過程,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也應當寬泛理解,應包括醫院值班記錄、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原診療醫院的複診病歷等,不應僅僅是住院病歷。此外,對勞動者提供的上述材料,人保部門只做形式審查,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優勢證明的程度。

2、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人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説明,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承擔舉證責任

職員必須承擔舉證與用人單位存在者勞動關係,自己的傷勢是由於工作原因所導致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那些自殺、惡意受傷的情形,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故而也就不能得到經濟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