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認定工傷但是系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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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認定工傷但是系承攬關係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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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工傷申請已認定

公司或員工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部門會向公司或員工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通知公司或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是15天)向社保部門提交能支持認定工傷的證據,逾期未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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