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工手經切斷算不算工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暑假工手經切斷算不算工傷?

暑假工手經切斷算不算工傷

暑假工在工作過程中把手切斷的情況不算工傷,暑假工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因為暑假工跟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係。在勞務關係中用人者不負有為提供勞務者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不走工傷程序。勞務關係中受傷不能叫做工傷,只能叫人身損害,可以要求侵權方進行人身損害賠償。

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了:“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關係中工傷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總之,在法律層面上來講暑假工肯定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跟暑假工之間的這種勞務關係,很有可能都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所以暑假工即便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得通過相關的證據證明跟用人單位有勞務關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