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工傷認定一年時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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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工傷認定一年時效怎麼處理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最長時效為1年,但此時是由受傷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提出申請的時候,規定的時效才會是這麼長。不過現實中也是會出現超過工傷認定一年時效的情況,此時該怎麼處理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賦予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是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需要,也是對用人單位履行申請工傷職責的督促。規定勞動者一年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有利於促使勞動者積極地主張權利,也方便勞動行政部門調查事故情況。但是規定申請期限自事故發生起算,不利於勞動者維護權利。相比而言,《廣東省部分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工作座談會綜述》中的解釋更加科學合理。該文件對工傷時效有如下表述:“但工傷事故的時效不應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算,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二、超過工傷認定一年時效怎麼處理

是否超過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認定工傷,不能主張合法權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傷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在上位法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單位一直在負責勞動者的治療,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是在單位停止對勞動者的治療時開始。因此,如果沒有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法律應當保護其合法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然後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由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判定勞動者獲得應有的賠償。

現實中,並不是在所有超過工傷認定一年時效的情況下,認定部門都不會再受理申請。此時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才行,而即使認定部門不受理申請了,此時受傷勞動者也是可以要求單位作出賠償的,但此時的賠償往往是民事方面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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