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不算工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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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不算工傷該怎麼辦?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員工認為是工傷,但是公司認為不是工傷,即工傷認定後不算工傷,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員工可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

一、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是不是工傷不是用人單位説了算,也不是勞動者自己説了算,而是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你申請工傷認定,你可以自己準備齊相應材料之後到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可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申請工傷認定,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要謹記,工傷認定的時間是有限制的,一般為一年,過了認定時效後,雖然可以申請延期,但是會有很多麻煩。因此,工傷認定要按時按法的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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