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前算病假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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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前算病假工資怎麼辦?

工傷是不幸的,很多人都不希望自己遭遇到工傷,即使我國法律規定了工傷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的,包括一些工資福利在職工遼陽期間都是不變的,還是有很多人不希望自己遇到這樣危險的情況。那麼關於工傷認定前算病假工資怎麼辦?

一、工傷認定前算病假工資怎麼辦?

1、發生工傷後,工傷認定前的休假應算工傷假期,用人單位應按受傷前的標準支付工資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工傷認定領導簽字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裏“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3、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裏“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4、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組織”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工傷認定前算病假工資怎麼辦?如果在工傷發生之前就有申請病假,公司沒有將請假的工資進行結算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之後,一併將所有的補償金包括請假時所應得的工資都計算清楚發放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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