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的工傷認定具體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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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的工傷認定具體程序是什麼?

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難免會有工傷的發生,那麼對於骨折的工傷認定程序究竟是怎麼樣的呢?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以後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申請有關資料,來進一步維護勞動者自己的相關利益。對於一些骨折的工傷認定發生情況,應填寫工傷認定表。

一、骨折的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並由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結合《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的規定做出鑑定結論。

工傷職工可以結合自己的傷情比對《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的相關條文,對自己的傷殘等級進行估算。

如果申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工傷鑑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工傷認定申請即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後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時間從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中,應該註明對骨折的工傷認定範疇。我國的勞動法應該進一步完善勞動者的意義,這是對勞動者最起碼的尊重,當然在勞動保護中勞動者應該享有公平公正的勞動安全保護,在發生勞動工傷以後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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