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傷認定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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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工傷認定辦法是怎樣的?

江蘇省工傷認定辦法是怎樣的

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根據江蘇工傷認定辦法要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工傷認定程序怎麼走?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需材料;

(2)提交相關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及所需材料百科。

(5)當事人舉證。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

對於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申請工傷認定後可以私了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於職工受傷後,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了事故受了傷,要馬上到醫院就診並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的資料申請工傷認定,一般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在傷害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確認了工傷後,就可以根據工傷認定的傷殘程度來確定賠償的數額,上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基金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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