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間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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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間是怎樣的

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間是怎樣的?

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是這樣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日延長一個小時的加班時間,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延長3個小時,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的,加班時間還可以延長,超過3個小時的加班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要求加班的,經過協商後,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其中有特殊原因的,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用人單位有這些原因的: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或者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用人單位還可以延長加班時間。

二、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是這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對加班時間是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協商,要求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小時,有特殊原因的,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個小時,如果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一定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加班時間還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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