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法定假加班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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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都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給員工放假,當然此時如果情況特殊的話,也是可以安排員工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過安排了加班同時要支付加班工資才行,實踐中該怎麼對法定假加班工資計算呢?現在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怎麼對法定假加班工資計算?

一、怎麼對法定假加班工資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二、休息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現實中很多企業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存在認識上的兩種誤區,一是認為只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就可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另一種看法認為,只要單位規定,就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原勞動部頒佈了《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此辦法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即用人單位無權自行決定實施這一工時制度。

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和計件工時的情形下,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而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情形下,情況發生改變。這是因為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不低於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一定週期內的綜合工作時間,未超過標準工時時間,在週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其加班工資。

還是需要區分一下實際加班的時間段才行,因為在法定節假日期間,也不是所有都是按照法律意義上的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其中包括了法定休息日。不同時間段安排加班,自然計算加班工資的標準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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