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基數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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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基數如何計算?

在實際需要計算加班費數額的時候,首先需要了解清楚勞動者的加班時間段、加班時間、加班費的基數,否則的話就會導致計算出來的加班費數額是不對的。那具體説來,加班費基數如何計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加班費基數如何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13條規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

可見,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在內的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

二、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應當參照上述原則,按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應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注意,法律中規定的勞動者加班費基數應該是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工資數額,因此針對不同的勞動者,即使在同一時間加班,加班的時間長短一樣,由於工資基數不同,也是會導致最終計算出來的加班費數額一樣。若你還不清楚加班費基數如何計算的話,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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