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是否應計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基準,能否把獎金計入加班費計算基數,首先應判斷該獎金是否與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內所提供的勞動存在完整的對價關係。如果用人單位系基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內所提供的勞動支付獎金,則該獎金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否則,該獎金若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額外勞動的獎勵,則不應將該獎金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獎金是否應計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因此,在計算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將其基本工資和提成獎金全部納入其中。

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的獎金往往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提供的勞動並不存在明顯的對應關係,難以判斷獎金是否完全基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內所提供的勞動,此種情況下基於不重複激勵原則不將獎金計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從發放週期的角度把獎金簡要地分為兩類:

一類是按月發放的獎金,此類獎金還需具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性質,才能計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二類是用人單位不按月、按季度發放的獎金,需根據上述標準並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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