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醫療期和病假期的工資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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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期和病假期的工資一樣嗎

員工醫療期和病假期的工資一樣嗎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2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再結合《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醫療期是企業不得因員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僱用的保護期間。這個期間與勞動者的實際工齡以及在本企業的工齡有關。依據工齡的長短勞動者可以享受到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而病假是休假的一種,它跟婚假、喪假、產假等法定假相對應。《勞動法》第51條及第62條賦予了勞動者休婚假、喪假、產假的權利,但不是所有的休假期間,都是不得不僱用的期間。例如在婚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就可以終止。

進入醫療期,必定是請了病假的。即醫療期本身就是在休病假, 醫療期是根據工齡計算的,有期限的不得不僱用的期間。而病假沒有期限限制,僅需要醫院出具證明就可以。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會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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