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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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訴訟時效是多久?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中,關於勞動報酬的支付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是經常發生的糾紛。很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或多或少的都會遇到單位拖欠工資的問題。那麼,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拖欠工資的訴訟時效怎麼確定?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拖欠工資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你們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續就不存在時效的問題,其他的情況時效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條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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