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陝西職工陪產假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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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陝西職工陪產假有多少天?

在陝西職工陪產假有多少天

在陝西職工陪產假一共是15天。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八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週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並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並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陝西省的計劃生育有哪些規定?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四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後至孩子出生六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並在夫妻一方單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或者因傷致殘,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雙方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夫妻一方為本省户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後,報縣(市、區)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准,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養情況證明;

(三)病殘兒鑑定、子女傷殘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離婚協議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以及有關材料報送縣(市、區)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縣(市、區)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以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發給生育證,並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説明理由。需要依法鑑定的,自收到鑑定結果之日起,計算審核時間。

第二十九條 符合再生育子女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發給生育證;已經發給的生育證,予以收回:

(一)棄嬰、溺嬰等或者遺棄、虐待、拒絕撫養子女的;

(二)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三)規避法律、法規將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別人撫養的。

第三十條屬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鑑定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後,報設區的市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專家鑑定。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再鑑定,省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的醫學鑑定為終局鑑定結論。

第三十一條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選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症診斷書、生育證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狀況證明,經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查驗核實後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將施行情況向縣級以上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報告,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第三十二條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制度,由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具體辦法和費用承擔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鼓勵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醫學諮詢、醫學檢查、生殖保健和技術服務,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應當採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經產前檢查胎兒患有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説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三十四條 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大多數的省份都明確規定了陪產假,只要本地政府部門有關於陪產假的相關條款,在妻子生育之後,就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申請陪產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或者在陪產假期間剋扣了本人工資,都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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