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工資的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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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工資的比例是多少

一、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的時間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工資的比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法律只規定了試用期期間工資不能低於該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也不能低於該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資最低標準。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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