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發放試用期工資 - 試用期工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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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發放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是多少

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前,一般都會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獲得工資報酬,試用期也不例外。那麼怎麼發放試用期工資呢?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怎麼發放試用期工資

由於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乾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於”原則,首先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二、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怎麼辦?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也應如期發工資,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試用期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的此違法行為,勞動者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予以維權。

三、試用期職工能被辭退嗎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辭退理由。

綜上,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應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甚至是不發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作為勞動者,如果您遇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試用期工資的情況,您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依法維權,而此時建議不妨委託一位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法律幫助,為你爭取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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