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患病解僱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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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生病期間,用工單位是不可以辭退職工的。若被單位強行辭退了,可找當地勞動監察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除生病期間用工單位應依法發給病假工資以外,若同意被辭退,可按在用工單位工作的年限(一年一個月按被辭退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同時用工單位還將受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勞動法對患病解僱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且用人單位據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除上述理由外用人單位非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即使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的情形,但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需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於勞動法之中對生病的員工有一定的保護,所以用人單位不得以生病為理由,或者是在生病期間開除員工。針對於員工如果在生病期間被進行減負的法,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相應的勞動合同補償金,以及照規定來對員工支付兩倍勞動賠償金來進行辭退生病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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