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調休勞動法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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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調休勞動法規定是怎樣的?

加班調休勞動法規定是怎樣的?

加班調休勞動法規定是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調休,只能結算加班費,無論哪種工時制度。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

(1)週末加班,可以用等時的工作日調休。(調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資計發加班費)

(2)工作日加點,指的是8小時下班之後又留下來工作的,這個也不能調休,只能計算加班費(按最低1.5倍標準計發)

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無論週末加班還是工作日加點,都可以在週期內調休,只算最後一個總的工作時間,如果總時間超過的,要算加班費,統一不得低於1.5倍標準。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不是以“時間”計算勞動成果,不存在“調休”問題,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無需計算加班費。

二、職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加班費的支付在我們國家主要是指法定節假日,或者是週末平時加班,但是又不能夠給予調休的狀況之下所進行發放的,如果能夠調休的話,也必須是按照加班的時間長度來進行,相同時間的調休不能夠有所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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