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司可以扣員工工資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6W

在我國公司可以扣員工工資嗎?

一、在我國公司可以扣員工工資嗎?

公司不能隨便剋扣員工工資,具體規定如下:

(一)基本工資不能隨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資是屬於勞動合同的更變,雙方需要商討一致,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肆意更改。

(二)加班薪酬不能隨意下降

對職工來説,加班費的多少與薪酬基數有關。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決定加班薪酬基數。

1、假如勞動合同對加班薪酬基數已作出清晰約好的,應按照兩邊的約好核算加班薪酬。

2、假如勞動合同清晰約好薪酬數額,但沒有約好加班薪酬基數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好的薪酬作為加班薪酬基數。假如勞動合同上薪酬項目分為“基本薪酬”、“崗位薪酬”、“職務薪酬”等,應當以各個薪酬項目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而不能以其間單獨一項作為核算基數。

3、假如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清晰,或許約好不清晰,引起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則,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從頭洽談;洽談不成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經過團體洽談確定,洽談成果應簽定團體合同或薪酬洽談協議。

4、假如團體合同(薪酬洽談協議)、勞動合同均沒有約好薪酬數額以及加班薪酬基數的,應當以勞動者自己實際薪酬收入作為加班薪酬基數。

(三)用人單位不能因調整工作崗位,擅自給員工降薪

一般情況下,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決定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但前提是該工作崗位與薪酬數額未寫入勞動合同之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薪酬,用人單位是無權擅自給員工降薪的。

一般來説,勞動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變更勞動者的薪酬,尤其是減少薪酬,應經勞動者的同意,否則,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要想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必須和員工協商一致。

二、工資的主要內容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佈)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一)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二)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五)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六)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七)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工資是我們勞動者勞動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用人部門隨意扣我們工資,這將嚴重影響到我們日常生活,因為勞動法中嚴厲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員工工資。為了給勞動人員謀求更多的福利,國家多工資內容也做了很多分類,多勞多得。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