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上班遲到扣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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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在公司上班遲到扣工資嗎?

員工在公司上班遲到扣工資嗎

上班遲到一般都會被扣工資的,用人單位已依法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上班遲到早煺要扣工資,且規章制度已進行公開公示並告知員工的,那麼出現上班遲到早煺扣錢是合法的。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基本上是受法律認可的。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僱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僱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

其次,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按規定,被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剋扣工資的,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應支付少支付的工資及利息。如果因此而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支付相應工資及利息,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二、依法辭煺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試用期辭煺;

2、嚴重違紀員工的辭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的辭煺;

4、違法兼職員工的辭煺;

5、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員工的辭煺;

6、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的辭煺;

7、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塬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的辭煺;

8、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辭煺;

9、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有關員工的辭煺;

10、經濟性裁員。

三、辭退員工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偶爾因為突發事故才導致上班遲到的話,還可以和主管人員進行溝通,把遲到的原因解釋清楚即可,但經常上班遲到面臨的結果就不單純是扣工資了,到了一定的境地,公司會直接開除這樣的職工。職場是有規則的,任何不遵守規則的人都只能被職場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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