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公司能扣員工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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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公司能扣員工工資嗎

一、在我國的公司能扣員工工資嗎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此,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公司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通常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便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的。

二、要求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實踐中,因為員工的過錯,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但是公司支付給員工當月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於沒有經濟損失的遲到、早退等,公司可以以扣工資的方式處分,至於扣款金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單位內合法的規章制度確定(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應該是事先全公司公示,而非事後告知,且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扣除經濟處分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同時經濟處分的金額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

在我國相關的公司不能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如進行扣除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進行相應的舉報,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法律規定,如勞動者對相關的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協商這類勞動者,對公司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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