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了怎麼結算工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被開除了怎麼結算工資?

用人單位工作一段時間被開除後,需要將自己勞動所得 工資結算之後方可離開,這是勞動者的權利。但是大部分企業都是以月或者年為單位結算工資,勞動者通常不是趕在發工資時離開單位的,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被開除了怎麼結算工資?

一、被開除了怎麼結算工資?

1、“開除”員工,按現行法律來説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離職時,用工單位應該給員工結算工資。

3、對於給用工單位帶來損失,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有所限制。

二、開除結算工資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其賠償,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賠償。理由是:

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不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不適用民法的歸責原則;

②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種情形外,用人單位是否享有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應當視為用人單位對該項權利的放棄;

③在我國,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也就是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在員工離職時給員工結算工資,如果許要勞動者賠償損失,也應當在此時按照勞動合同結算清楚。這些都是在我國法律上能找到根據的,我國法律同時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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