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崗降薪我不同意可以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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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調崗降薪我不同意可以強制執行嗎?

公司調崗降薪我不同意可以強制執行嗎

公司調崗降薪員工不同意通常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二、相關內容拓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着,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縱然如此,合同的約定也並不代表企業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

2、勞動者被調崗後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注意保留證據)。

三、勞動者不同意調崗 解約須經過法定程序

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但若勞動者同意調崗,一時半刻無法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須在合理範圍內,提供業務培訓或另行安排工作,依然無法提供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才能夠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不同意調崗解約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崗位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至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法律予以明確説明: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日常的工作中,經常會涉及到人事調動的問題,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員工的崗位或者是薪資待遇有可能會進行一定的調整,這屬於更改合同條款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更改合同內容的問題必須要與員工進行協商,達成一致之後方可執行,否則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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