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長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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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長有哪些規定

解決加班時間勞動法如何規定的辦法有:

1,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則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但在《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則加班時間沒有限制。

3,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安排加班,或強迫加班,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如拒不支付的可以憑藉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支付自己的加班工資,處罰違法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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