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放 - 法律怎麼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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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放,法律怎麼説?

每年臨近春節,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放以及年終獎發多少就成了人們最關心的問題,那麼年終獎在我國法律上的性質是什麼?現有法律中有沒有對年終獎的相關規定呢?當用人單位月勞動者之間因為年終獎問題發生糾紛時,應當如何解決?下面由本站小編帶大家簡單地瞭解一下。

一、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放,法律怎麼説?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關於獎金的範圍: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於獎金中的“其他獎金”。

我國現有的《勞動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發放與否以及發放的具體金額都由公司自行決定,法律並不強制公司必須發放年終獎以及發放的具體金額。

二、發生糾紛如何解決

1、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約定説了算

法律法規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做出具體的規定,年終獎是企業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屬於企業自主管理的範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但是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無約定但單位有規定的,規定説了算

如果職工的勞動合同裏面明確約定的只有每月工資,對於年終獎等沒有約定,也沒有約定按照工作業績發放年終獎,職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終獎呢?這就要看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假如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年底前離職的職工不能享受年終獎,這種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在職激勵型,即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激勵在職員工。與績效考核型相比,在職激勵制更加反映出企業挽留人才的意圖。如果員工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再為企業做出貢獻,那麼企業也就無須再對其給予激勵。

3、既無約定也無規定,實行同工同酬

如果職工的勞動合同和單位規章中對於是否發放年終獎都沒有規定,職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終獎呢?這個就會產生爭議了。一般來説,如果單位承認發放的是當年的年終獎,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會可能會支持職工得到屬於自己的一份勞動所得。但是職工在舉證上可能會遇到障礙。也有可能單位不承認發放的是年終獎,而是其他科目的款項,那麼職工的年終獎就難説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公司可以依法制訂年終獎的發放條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為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否則就是違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則。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員工表現為員工發放年終獎是企業自治原則的表現,但同時作為公民基本行為準則的法律也必須對此進行適度的規範,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放的問題發生糾紛時,運用法律手段合理合法地解決問題是當今社會最為正確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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