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簽訂工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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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不簽訂工傷怎麼辦

勞動合同不簽訂工傷怎麼辦

沒有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勞動者應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確認勞動關係,仲裁裁決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到勞動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及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該兩份鑑定結論出來後可先向用工單位針對工傷待遇進行協商,若用工單位不給予,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向勞動仲裁申訴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可提供招工表、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工作證、工作服等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文件、物品等。

如果經認定屬於工傷,應享受醫療費、工傷津貼,如果被評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傷殘等級應享受傷殘補助金,如果想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可再主張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賠償能否與醫保並用

工傷賠償和醫療保險能同時用嗎 答案是否定的。

1、發生工傷的,需要先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認定的結果要求單位按照工傷條例賠償損失。

2、如果工傷保險中醫療費用已經全額賠付了,並且醫療費用的收據已經收走了,那就不能再報了。否則可以用複印件補報差額。

3、工傷賠償和醫療保險是個不同的範疇,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

4、工傷賠償和醫療保險不能同時使用。否則違反醫保辦法報銷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三、工傷的認定程序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對於現實中有關用人單位怠於申請或因害怕承擔責任二拒不申請工傷認定該條例又在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只要發生了工傷且認定了是工傷,不管有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只要雙方之間確定存在勞動關係都應該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在申請仲裁之前需要先仲裁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同時工傷不能和醫療保險一起享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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