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勞動合同如何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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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有勞動合同如何維權的?

員工有勞動合同如何維權的?

簽訂勞動合同後,員工運用合法的方式維權: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

3、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勞動者可在自己的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5、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寫信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二、勞動合同違約可以申請仲裁嗎?

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按照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訂立的仲裁協議,依法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要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於《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範圍,並且不屬於《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跟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後,出現勞動爭議,合同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無效之後可以申請仲裁,但是必須滿足三個必要條件。首先需要有仲裁協議,這是處理爭議的主要依據,其次要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及理由。最後要符合仲裁委員管理會的規定,在其受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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